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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:非学历民办学校不得冠“国”字号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江苏:非学历民办学校不得冠“国”字号
作者:美术高考…    文章来源:美术高考咨讯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5-3-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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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基本办学规模全年不得少于200人,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“中华”字样。江苏省教育厅《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(试行)》新近实施,对办学规模、设置条件等作出新规范。 

    按照规定,冠名为“学院”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,注册资金最低限额400万元,办学规模不少于300人,专业不少于3个,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骨干教师;并具有独立校园,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。 

    冠名为“中心”的教育机构,注册资金最低限额40万元,须具有4间以上标准教室,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。 

    冠名为“学校”的机构,注册资金最低限额80万元,须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,6间以上标准教室,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。所有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,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/4;教学场所为租赁的,租期不得少于3年;只能使用由所在地行政区划、字号、教育内容、组织形式构成的一个名称。 

    非学历民办学校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,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前教育、考试助学辅导、继续教育等内容的培训、进修、专修机构。 

    江苏省教育厅同时规定,凡承担9年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,不得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、以课程补习为内容的教育培训;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、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等的考试机构,不得举办与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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